【案情简介】
2013年6月15日,王某在某公司车间工作时腿部受伤。同年8月21日,公司与王某即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公司支付王某伤残补助金、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护理费共8000元。
同年9月10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2013年10月9日,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为十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公司依法应支付王某各项赔偿费用合计人民币8万元,远远高于双方在赔偿协议中约定赔偿金额。
王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赔偿协议。一审法院审理后,以双方已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为由,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找到潘光宗律师代理上诉。
【争议焦点】
赔偿协议约定赔偿金额远低于法定赔偿数额时,劳动者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
【律师点评】
一、工伤保险待遇是由《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获得的
王某被认定为十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获得的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停工留薪待遇等各项赔偿费用。结合王某的月工资情况,上述各项赔偿款合计8万多元。因此,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远远低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标准。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一审法院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本律师认为王某在签订协议时缺乏对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的法律法规的了解,特别是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据以计算赔偿数额的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结果尚不确定,公司亦未将王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告知王某。双方是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协商,因此,法院就不能完全依据意思自治原则,简单认定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应对自己所作出的决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签订赔偿协议时,王某对依法应当获得的赔偿数额存在错误的认识,对于自己随之放弃了什么权利亦没有清晰地认识,可以说该协议内容并非王某充分的内心意思表示,其对赔偿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协议双方此时处于不对等的位置上,客观上造成了双方利益的重大失衡,导致了弱势一方即王某遭受不公平的待遇。
三、赔偿协议依法应予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公司就王某的工伤损害仅给予8000元的赔偿,远低于法定赔偿标准,使王某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显失公平,赔偿协议依法应予撤销。故本案二审法院判决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