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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诉男方探视过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请求
发布日期:2015-01-23    作者:孙心远律师
【案情简介】
  2009年,陈小姐与向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2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财产各自名下归各人所有;小孩由陈小姐抚养,向先生逢周六、日可带养女儿,长假期双方各带养一半时间;双方无债权债务纠纷。离婚后,向先生每周五便到陈小姐家接走女儿,星期日下午才送回。陈小姐认为向先生占据了所有公休日与女儿相处,探望女儿的时间过多,不但使自己失去了与女儿休闲娱乐的时光,还使女儿形成一个概念:在向先生处是放假,在陈小姐处是被监管;且幼儿园周末常有集体活动,向先生的探视行为阻碍了女儿与同龄小孩相处的机会,这会极大的影响女儿以后的人际交往。故陈小姐以向先生探望女儿的时间和方式不利于女儿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被告向先生探望女儿的时间为每月一次。
  被告向先生辩称,探望女儿的时间是双方在离婚时一致协商确定的,自己探望小孩的时间和方式合法;且在周六、日探望和带养女儿期间,从未收到小孩参加幼儿园周末集体活动的通知。

  【律师点评】
  律师分析认为,原、被告在离婚时已对探望时间达成了协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本协议即生效,故被告有权按约探视小孩。
  原告希望调整女儿视自己处为“牢笼”的想法,可以利用星期一至星期五的时间进行教育,不一定要通过缩短被告的探望时间这一方式。原告称被告的探望时间过多,以致影响小孩参加幼儿园周末集体活动,但被告只是未收到通知,并非故意不允许小孩参加,以后的探视中注意此项即可。原告要求将被告探望权变更为每月一次时间明显过少,若强行如此,必定会减弱父亲与小孩的感情,进而影响小孩的身心健康。故综合来看,被告的探视行为对年幼女儿的成长并无影响,如无其他新情况或者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事由出现,不应随意变更探视权的行使方式。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陈小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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