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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离婚返还彩礼上诉案例
发布日期:2015-01-20    作者:王占胜律师
【案情】  
      原告 高某(男)和被告张某(女)经家人介绍相识后订婚,同时在准格尔旗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活一年多。生活期间,由于原告高某在外地工作,二人实际一起生活的时间不足一年,由于两地生活,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二人见面后经常发生争吵,且越吵越裂。于是高某向张某提出离婚请求,张某表示同意,高某要求返还全部彩礼等30多万元,张某认为两人都领了结婚证,已经共同生活,不同意返还,双方争执不下。高某遂以夫妻感情破裂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准格尔旗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做出2014)准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高某彩礼174800元,以及金银首饰。张某不服,找到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王占胜律师,咨询本案,律师认为,一审裁判存在一定的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错误,可以提起上诉,于是被告张某委托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王占胜律师代理本案。 
【本案的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
1、高张二人结婚时给付彩礼的金额是多少?是否存在返还的条件?
 2、高某给付张某父母以及给付张某的零花钱、衣服钱是否属于彩礼的范畴, 
【一审认定事实的错误】
 一审查明原告高某给付过被告张某父母彩礼5万元,被告张某认可,但父母已经陪嫁给张某,同时被告张某认可高某给付过零花钱10万元,妆新衣服钱28400,合计178400元。但这些钱均已共同消费。一审确认给付的金银首饰也认可,但被告不同意返还。一审人民法院判定上述金额均为彩礼财物全部返还,金银首饰也应当返还,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律师认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方面和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是:
15万元属于彩礼,其他不应当认定为彩礼;
2、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近一年的时间,不存在返还的条件;原告高某是煤炭企业职工又是被征地户,不存在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因此,本案返还条件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关于彩礼返还的条件。
  【提起上诉】
  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上诉,二审法院存在改判的条件,于是被告张某委托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并提起上诉。
 【上诉证据的提交】
   针对一审被告张某没有委托律师的不利条件,律师及时要求上诉人张某收集有关证据,上诉人收集的证据为银行收支流水单、网络购进单,以及其他书面记载婚后花费的证据和一审庭审笔录。并将所有开资的项目制作成收支明细汇总表。
  在二审庭审中,将上述证据提交法院。
    从本案来看,高某和张某两人相识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虽一年的时间,但一起居住较短,双方难以建立起夫妻感情,导致夫妻双方产生纠纷诉讼离婚,应当认定为有共同生活。 
    综上所述,高某和张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经一起共同生活,彩礼不应当全额返还。妆新衣服钱,零花钱不应当认定为彩礼钱。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做出(2014)鄂民终字第566号民事判决,改判返还彩礼12万元。
本案虽然改判,但律师认为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也没有完全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判,可以提出申诉,鉴于累诉给当事人造成的心理负担,张某至今没有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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