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对彩礼返还是否获得支持的观点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婚姻的理解和认识也注入许多新的理念,不进行婚姻登记而共同生活在一起,或者虽已婚姻登记但基于众多因素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情形时有发生,从而发生一些纠纷,这里,上海婚姻律师谢青柯对后一种已进行婚姻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所引起的婚姻纠纷提出如下建议:
1、对男女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的证明问题,在已进行婚姻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所引起的婚姻纠纷,尤其男女双方对于是否共同生活产生异议时,提供正反两面的证据均较为困难,为使双方纠纷得以公证解决,对男女双方有无共同生活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证:一是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单位等部门或同事、伶俐邻居等人提供证据证实;二是提交没有居住生活的原因是基于工作和出差等客观原因,还是由于主观上情感原因的证据;三是有无举行结婚仪式、正式迎娶入门、相互礼节性拜访等。
2、共同生活时间点的起算问题。这里的共同生活是从婚姻登记开始起算,也即自行婚姻登记就开始计算。如果婚姻登记之后共同生活过,之后又因感情问题没有共同生活,则是一种分居的表现。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法定的离婚理由之一。此时不能以虽以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为由要求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