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是否可以强制安排员工休年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实践当中,单位经常考虑到因员工未休年假,在合同解除后,会支付较高赔偿成本的情况下,会安排员工强制休假。该强制行为是否合理?关于强制休假的解释:“强制休假”是公司因停工或业务短缺,形成工作与员工不匹配,为了避免人力浪费或者节约公司成本而采取的一种方式。结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见单位安排强制休假,需要以下情况之一:1、出现“停工或业务短缺,形成工作与员工不匹配”情况,方可安排。2、或“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即经过员工本人的同意。若单位在未出现或满足以上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强制安排员工休年假,系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