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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未经评估所签的股权转让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5-01-14    作者:孙心远律师
[案情简介]:原被告等六人经工商核准登记,成立了一家公司,其中原告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为62.5万元,占持股比例12.5%,被告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为35万元,占持股比例7%。经营期间,该公司股东又分别增资,其中:原告增资至132万元,但增资部分没有在工商进行变更,只是该公司股东持有公司出具的收据为证。2012年8月28日,原、被告经协商,原告将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132万元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被告。由被告向原告出具132万元的借条,约定年息贰分。为在工商变更方便,原、被告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是原告将拥有公司的12.5%的62.5万元股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将原告在工商注册占有的股份全部变更至被告名下。2013年2月5日,被告归还了原告40万元,2013年4月28日,被告又归还了原告5万元。由于被告没有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却以没有对股权价进行评估,公司处于严重亏损状态为由反诉,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法院观点]:原告将工商注册的和未工商注册的共132万元股权转让给被告,被告接受了转让,这可以分别从工商变更登记和被告出具的借条证实。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无须对股价评估,双方进行股权转让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判决被告胡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江某某人民币870000元及利息(按年息2分计算)。
  [律师点评]:从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对于股权协议,还是强调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院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未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所签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然,如果是为了规避个人所得税等非法目的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另当别论,会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导致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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