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60周岁能否主张误工费?
案情:2010年10月31日陆某与石某发生交通事故,陆某受伤。2011年6月13日陆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22231.7元。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对陆某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没有异议。但对陆某主张的误工费提出异议。保险公司认为陆某未能提交劳动合同,不能证明原告系该公司员工及收入减少,且陆某已过60周岁,不能主张误工费。
分歧:围绕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陆某误工费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陆某的误工费。根据我国关于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一般即认定其已丧失了劳动能力。本案中,事发时陆某已经年满62周岁,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而且陆某没有提供任何劳动合同证明其有固定的工作,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收入情况。因此,对陆某的误工费主张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陆某的误工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误工费支持与否的标准是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而非单纯的考量年龄。本案中,陆某虽已年满60周岁,但事实上并未丧失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故对陆某的误工费的主张应予支持。
评析:笔者认为本案中应该支持原告的误工费的主张。具体理由如下:1、关于保险公司提出的陆某未提供劳动合同,不能证明其系该公司员工及收入减少的抗辩理由,本案中,陆某提交了其发生交通事故前所在建筑公司出具的两份证明,证明事发前其一直在该司做瓦工,且每天工资90元的事实。经调查取证,陆某陈述的是事实。事发前几个月,陆某确实一直在某建筑公司做瓦工,但公司并未与陆某签订劳动合同。笔者认为,当前建筑行业用工并不规范,包工头与建筑工人之间不签订劳动合同属正常现象。对于一名来自农村的建筑工人来说,让他提供出本不存在的合同实属强人所难。另外,建筑工人的工资也不是每月按时发放,一般是年底统一结账,并不存在正式的工资表。因此,保险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难以支持。2、关于保险公司提出的陆某已满60周岁,不能主张误工费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但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男年满60周岁就不可以主张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的主张是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而非以年龄为评判标准。本案中,陆某虽然年满60周岁,但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有收入来源。其实在农村,像陆某这样60周岁以上的男性还在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很多。而且,陆某的工作具有特殊性,他并不是一名正式的合同工,难以简单的按照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来评断。故保险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亦难以支持。
综上,对保险公司关于陆某误工费的抗辩难以支持,应支持陆某的误工费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