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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主张“误工费”?
发布日期:2014-11-25    作者:110网律师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主张“误工费”?
案情简介
20145201930分许,H驾驶豫P*****号中型厢式货车沿杨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马头岗村路口向北右转弯时,与Z驾驶的沿杨金路由东向西行至此处的轻骑牌摩托车(后座载L)相撞,致使两车受损,Z及摩托车乘车人L受伤,造成交通事故。201461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大队出具郑公交认字(2014)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H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L先后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身体多处骨折。经咨询鉴定机构,确认可以构成伤残无疑。L经咨询委托本所律师代理,本所律师为其通过法律维权制定了详细的诉讼方案,在对其赔偿数额进行计算时发现,L先生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62周岁,属于法定退休人员,那么,已经享受国家法定退休待遇的人员,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是否可以向侵权方主张相应的误工费呢?
律师说法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起,在法定的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首先,我们先来看有关误工费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我国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初衷是指劳动者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后就能退休,享受一定的社会保障制度。而现实状况是,部分退休职工完全有能力胜任一些工作岗位,返聘现象比比皆是。由于国家保障体系不完备,也有许多达到退休年龄而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社会群体出现。
从以上法律规定不难看出,我国法律规定的误工费赔偿,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误工损失角度设计的,并不是以年龄进行限制的,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公民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形,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社会现实需求而言, 都不能以年龄为标准简单地认定其已丧失劳动能力,而应当视其身体状况、劳动能力状况和继续从事工作或者劳动情况来计算其误工费。故对超过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的或者没有享受退休待遇的,只要其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实际仍在从事劳动,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误工损失的,就应当支持其误工请求。
本律师认为,在明确超过退休年龄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可以主张误工损失的前提下,在实际审判中,对该项诉讼请求以及证据的审核方面就应当与一般诉讼案件进行合理的区分。此时,就不能再机械的要求诉讼权利人提供社保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了,而是应当结合受害人的受害前的身体状况、实际劳动能力、是否签订有劳务合同、以及劳务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收入的多少、纳税证明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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