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网络名誉侵权维护自身权益
如何应对网络名誉侵权维护自身权益信息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 作者:北京大成上海分所 商建刚 摘要:企业和公民个人的名誉权在互联网上易被侵犯,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关乎公民的切身利益。鉴于传统的法律诉讼程序的滞后与繁琐,借助公权力手段解决网络名誉侵权或者隐私权,维护自身名誉权效果并不理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通知移除负面侵权信息是企业或公民遭受网络名誉侵权、隐私侵权时维护自身名誉权、隐私权的一个可行方案。对于通知移除负面侵权信息的具体操作方式、实施方案,等等,都是值得我们去探究的。 关键词:网络名誉权;侵权;网络删帖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2年1月公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情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络用户数量突破5亿,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络用户5580万。互联网普及率较上年底提升4个百分点,达到38.3%。互联网的大规模普及给社会带来巨大实惠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比如,网络侵犯个人隐私行为泛滥、肆意诋毁他人名誉或者企业商誉。甚至网络的普及催生了“网络写手”这一新兴职业,网络写手根据雇主的要求,虚构或者夸大某一事件并将该事件发布到各大网站上,并通过大量回复、转载扩大该事件的影响程度,从而达到诋毁目标公司商誉或公民个人名誉权的目的。
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隐蔽性,网络用户往往不受现实世界中传统道德以及法律规范的制约,容易放松对自身的理性约束。尤其是年轻网络用户,容易冲动,容易被激怒,面对网络上一些不实信息,不加甄别,就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立场,显出不满与愤怒。这种心态极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网络写手利用,从而导致该事件进一步扩大,难以控制。另外,商业网站的营利性本质决定了其在很多时候以追求点击量为目的,并不考虑社会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作为或者故意炒作导致网络侵权行为的后果得以扩大。
那么,企业和个人在遭受网络名誉侵权之后,如何有效地防止侵权后果的扩大,合法、高效地维护自身名誉,就成为互联网治理的一大问题。
二、公力救济与网络名誉维权法律依据
一般而言,网络侵权信息刚开始是星星之火,若当事人未能及早发现并妥善处理,放任不管的话,最终该侵权信息将会演变成燎原之势,不可控制。因此,最为理想的维权是将负面侵权信息扼杀在摇篮之中,有效防止侵权后果的扩大。但是采取传统的法律诉讼程序,寻求公权力救济往往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主要原因在于传统法律诉讼程序滞后与繁琐。现实中的情况往往是,等到法院的判决结果出来,侵权损害已然扩大,对于企业或者个人所造成的名誉权损失很难挽回。
但是企业或者公民个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知移除网络侵权信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通常理解,这两款规定的是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责任”。所谓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没有直接作用于受到侵害的权益,其作用仅仅是为他人侵害合法权益提供条件。就主观要件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主观上必须是“知道”。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通知不采取措施制止侵权,主观上必然是知道,而且是具体知道存在侵权信息。因此,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移除负面侵权信息是公民、企业遭受网络名誉侵权、隐私侵权时维护自身名誉权、隐私权的一个可行方案。
三、网络名誉维权的具体实施方案
(一)舆情监控
传统公关观点认为,官方在处理突发事件中有“黄金24小时”之说,即在事件发生后的24小时内发布权威消息主导舆论并删除负面信息是平息事件的关键。企业发现网络上已经存在负面侵权信息时,应当第一时间就该负面消息发表澄清申明并着手处理负面侵权信息的移除事宜。因此,为了及时发现负面侵权信息,做好舆情监控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对于企业而言,应当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通过技术手段对全网进行监控,搜索与公司有关的负面侵权信息,并及时与律师取得联系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送律师函请求移除侵权信息。当然,企业同时可以通过该搜索了解公众对公司产品、服务的观点,为公司发展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通知移除负面侵权信息
一般而言,对于比较明显的负面侵权信息,网络服务提供商受《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和第3款的约束,会配合企业或公民移除相关负面侵权信息。这种情况下,企业或公民个人可以借助律师发送律师函,也可以自行与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交涉要求移除。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具有实际效果的负面消息通知移除并不仅仅是把负面消息从网络平台中移除。不加分析机械式的通知移除负面侵权信息往往效果不甚理想,甚至会适得其反。举一个例子,在实践中,针对某一个企业的负面侵权信息有时候是由某一幕后推手精心策划所致,若无慎重分析,草率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移除负面侵权信息,不仅达不到维护企业商誉的效果,反而会恶化事态的发展。众所周知,如果对负面侵权信息进行删除后,网友再次点击该信息链接的话,会出现“该信息已删除”的类似提示,而这种提示会表明该负面侵权信息所针对的企业或者公民已经进行了通知移除操作。在网络用户在没有对侵权负面信息进行调查和甄别的情况下,很可能会认为该企业或者公民个人进行这种操作是为了掩饰真相,会激起网友的不满情绪。若幕后推手再针对这一情况进行炒作,或者是雇佣网络写手对企业或个人移除负面侵权信息的行为进行后续报道,则可能对企业或者公民个人的名誉造成更大的损害。因此,网络负面侵权信息删除的过程中,还要考虑到此负面信息的处理方式是否得当,在对负面信息进行删除的同时,还要通过技术搜索到该负面消息第一次出现的网站,并分析其回帖及转帖方式,进而分析出该负面侵权信息是否为有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如果是有幕后推手故意策划,本文以为常规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移除负面侵权信息很可能达不到预期效果,而应当尝试其他更为有效的方式应对负面侵权信息。
(三)负面侵权信息替换
针对幕后推手策划的侵害企业或公民个人的名誉权的行为,企业或公民可以采取“隐性”的删除方式来替代常规的通知移除操作。所谓的“隐性”删除方式是指通过其他信息替代的方式,在不改变负面侵权信息网址链接的前提下,用其他信息将负面侵权信息进行替换覆盖,这样即使网络用户点击负面侵权信息的链接,也只能看到企业或公民个人提供的信息。这样一来,幕后推手企图利用企业或公民个人通知移除负面侵权信息这一行为以制造更大的舆论纷争的目的难以实现。当然采用这种方式,需要得到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要是网络内容提供商的支持,企业或公民个人有可能需要借助律师或者公关公司这些中间机构的力量。
(四)搜索引擎屏蔽
互联网的一项基本功能是搜索和传播信息,而这一功能的实现在当前网络时代离不开网络搜索引擎。正是因为百度和GOOGLE等搜索引擎的存在,广大网络用户在互联网上搜索信息才更为便捷,信息的传播速度更为迅速。同样的,对于针对企业和公民个人的负面侵权信息的传播而言,搜索引擎可以说是负面侵权信息最为重要的传播途径之一。 当针对企业或公民个人的负面侵权信息出现的时候,如何在搜索引擎上屏蔽该负面侵权信息就显得很重要了。常规的方式是通过发送律师函或者警告信给搜索引擎服务商要求断开对负面侵权信息的页面链接,这种方式在某些情况下是可行的,也可以取得实际效果。还有另外一种方式就是对负面侵权信息进行搜索引擎屏蔽。我们知道,搜索引擎都有自己的“搜索机器人”(ROBOTS),并通过这些机器人在网络上沿着网页上的链接(一般是http和src链接)不断抓起资料建立自己的数据库。对于网站管理者和网络内容提供者而言,并不希望网站的所有内容,尤其是比较隐私的内容,被ROBOTS抓取而公开,为了适应这一需求,便了搜索引擎屏蔽技术。在应对网络负面侵权信息的时候,同样可以采用这一技术。当负面侵权信息出现的时候,企业或者公民个人可以通知网络内容提供商对该网页进行搜索引擎屏蔽,而不需要直接删除该网页,这样一来,虽然该侵权信息仍然存在,但是由于不被搜索引擎抓取公开,该侵权信息的传播范围十分有限,所造成的消极后果也在可控范围之内。
(五)停止域名解析服务
在实践中,也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即载有负面侵权信息的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在境内难以直接与该网络服务提供商取得联系,或者由于境外企业不受我国《侵权责任法》之约束,该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企业或公民的律师函等不予理睬。在这种情况下,若该网站的域名注册商在我国大陆地区,那么我们还可以采取一项较为有效的措施,即发函通知该域名注册商,要求停止对侵权信息网站的域名解析。域名注册商也属于《侵权责任法》第36条所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对于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在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也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若域名注册商停止对侵权信息网站的域名解析,则侵权信息网站不能正常运行,侵权信息所造成的消极后果将得以控制。
(六)舆论疏导
古语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当负面侵权消息扩散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比如各大网站、论坛都能查阅到该负面侵权信息,仅仅通过通知移除负面侵权信息已经无法改变舆论导向,而且过于频繁明显的删帖反而会激起网络用户的不满,造成负面侵权信息的进一步传播。所以当负面侵权消息发展到该阶段时,就应该放弃“堵”的形式,而改用“疏”的形式。这个时候需要企业或公民个人采用其他手段,取信于公众,维护公民自身的名誉和企业的商誉。
结论
利用网络维护企业或者公民个人的名誉权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技术问题。法律是我们采取措施的依据和前提,但是实际操作的方式和经验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参考文献:
[1]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2]刘颖.《侵权责任法》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J].暨南学报.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