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陈某某与蔡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91年4月20日在南充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随着经济条件的好转,蔡某某婚后逐渐染上了吃喝嫖赌的恶习,双方感情于1999年开始破裂,并于1999年同意协商离婚,但因财产问题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从此也开始分居生活。之后双方于2000年5月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姻互不管,不论谁欠别人的债,谁欠的谁付,没什么理由找对方等。2002年6月30日,蔡某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陈某某借款47000元,约定月息3%。并出具借条。2013年,陈某某因车祸伤获得60000元左右赔偿款,蔡某某因生意周转为由,再次向陈某某借走了50000元。蔡某某虽然同意离婚,但却不愿分给陈某某任何财产,也不偿还所欠陈某某本金及利息。于是陈某某一张诉纸将蔡某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偿还借款及利息。顺庆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可以此借款协议的法律效力。经与双方充分沟通,蔡某某同意偿还共计20万的本息给陈某某,并达成了分期付款的民事调解协议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