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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夫妻忠诚协议”,是基于《婚姻法》夫妻忠诚义务之规定,是双方自愿签订相互忠诚的契约,约定一方不忠而丧失财产权或支付违约赔偿金的违约惩罚性合同。故,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时,约定内容应在法律范围内,也不可侵犯第三人的权利。
    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出轨导致婚姻破裂,那根据《婚姻法》规定,可以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婚姻破裂为由,要求少分财产或不分财产。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若出现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其他人同居等严重违反婚姻忠诚义务的行为,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并明确无过错方可要求对方损害赔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男女双方在签订“忠诚协议”中不可约定有“导致离婚”的字眼因其涉嫌侵犯了方主张离婚的权利,“剥夺一方人身权利的约定,都应视作无效”。另外,第三人的权利也不能侵犯。比如协议中提到惩罚“小三”,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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