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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被告是谁?
发布日期:2015-01-08    作者:张静律师
1、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被告是谁?
在以往遇到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大多为了避免成为被告,普遍作出维持决定。这使得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优势未能很好的发挥。
新法看到了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优势,在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该规定能够促进复议机关对该撤销的案件决定撤销,该变更的予以变更。不仅有利于行政纠纷在行政机关内部争议解决环节就予以解决,同时有利于改变长期以来行政复议公信力严重下降的困境。
 
2、行政诉讼中可以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吗?
实践中,民行交叉问题广泛存在。个别案件反复诉讼仍然无法得到妥善解决,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新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该条款明确了民行争议交叉时的解决方案。今后在处理上述类型行政争议时,当事人可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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