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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行政复议案件的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如何救济
发布日期:2011-11-24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20094月,申请人郑某不服某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支付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的职责,向某省国土资源厅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2009531,该省国土资源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市国土资源局自该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法支付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在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申请人多次到该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履行,均被各种理由拒绝。申请人欲以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该案是否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本案中,某市国土资源局在不履行其上级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反映,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寻求行政救济,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复议决定是一种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既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要求复议机关督促被复议机关履行复议决定,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我同意第二种意见。
    因为:一、该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郑某不服某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支付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的职责,选择向某市国土资源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某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符合行政复议法的上述规定,某省国土资源厅具备该案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其作出的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二、行政救济并不排斥司法救济。
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这一规定,意在强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对被复议机关的行政监督,是行政机关体系内的一种监督方式,而并非是针对申请人作出的必须如此选择的程序规定。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给被复议机关,就对被复议机关具有法律效力,被复议机关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这也是行政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
    某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复议决定是一种典型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既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要求复议机关采取行政手段促使被复议机关履行复议决定,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因此,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同时,对某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复议决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向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37条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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