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如何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申请人师某因不服某区人民政府占用其园地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某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某市人民政府要求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以证明申请人以某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具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认为,其所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及材料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受理,理由如下
一、以某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符合规定。
申请人承包的园地位于某区某村,根据《某市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实施方案)),该园地的部分被列入铁路征地计划。而根据《征地拆迁实施方案》规定,铁路工程涉及的各县(市)、区政府为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因此,申请人对占用其果园用于修建铁路的行为不服,而将某区人民政府列为被申请人是符合规定的。
二、《补正通知》要求申请人提供某区人民政府占用申请人园地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原件和复印件没有依据。
申请时,申请人提交了某区铁路建设工程指挥部送达的《某区铁路拆除通知》。根据《某市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第五条:“铁路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行指挥部统一领导,铁指办依法委托实施的管理模式。各有关区、县(市)政府是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应成立相应办事机构,对辖区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的规定,某区铁路建设工程指挥部是某区人民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该临时机构的行为应视为某区人民政府的行为,该行为的后果是由作为征地拆迁责任主体的某区人民政府承担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以某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