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阳市4位市民银行卡遭异地盗刷,其中有三位是亲戚朋友,金额总计5.5万余元。而在被盗刷时,4位市民的银行卡均在自己身上,卡内存款在广东、湖南等地被取走。
卡在身上、密码也没丢,却被异地盗刷,令人蹊跷,但终归是“事在人为”,而理顺其中的因果关系、厘清当事人责任,是依法公正妥善处理此类事件的关键。
排除被盗刷人与他人串通作案的极端情况外,一般会有两种情形:
用户在ATM机交易时,信用卡信息、密码被犯罪分子偷偷安装的摄像头、读卡器等盗卡设备窃取复制,即可使用伪造的“克隆卡”进行异地刷卡取现或消费。
用户日常工作、生活、刷卡消费中使用、保管信用卡不当,或因进行网购、使用网银消费等,造成信用卡信息、密码被骗、偷窥、外泄,而被犯罪分子用以制作“克隆卡”进行异地刷卡取现或消费。
第一种情形,用户使用ATM机被“窃录”是银行卡被盗刷的直接原因,涉案银行存在明显服务过错,应该承担全责。一则,银行应该保证用户交易安全,提供高质量的ATM机交易设施,通过在ATM上加装密码防护罩等技术手段,避免被犯罪分子“做手脚”,并且要强化ATM机的日常检查和巡逻防护工作,及时消除犯罪分子盗卡隐患;二则,银行应保障交易安全,提升技术,一是将银行卡升级换代,不被轻易复制克隆,二是做到识别假冒伪造的“克隆卡”。银行因未能识别“克隆卡”而造成用户资金被盗刷,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形,银行与用户均有过错和责任。银行应审慎审查信用卡,应有识别伪卡的能力和义务,用户有保管信用卡密码的义务。银行应承担不能及时识别“克隆卡”的过错责任,用户应承担使用、保管信用卡不当导致密码外泄的过错责任。责任大小可根据具体情况,由银行、用户按比例分担。
尽管用户泄漏了银行卡密码,但银行应提供足够的交易安全服务,保证伪卡不能够被用于交易,即使密码输入正确。故一般应由银行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