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丁某承包合同纠纷案之农村土地专业承包人的优先承包权保护
简要案情:通州区某村将果园发包给村民夏某,双方约定:承包期限20年,合同到期后,夏某应完好无偿归还土地,合同到期后,夏某有优先承包权。2013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原告村委会遂以排除妨害纠纷起诉土地承包人夏某清走地上物。
问题:本案看似简单,合同到期,夏某清走承包地上的果树、大棚、农业基建,归还土地,合法合约。但是,本案的诉请却让人觉得不合理?于是细细揣摩,村委会的诉讼请求看似正当,实则却有多处“不当之处”。
评析:本案实际隐含了多个不易发现的问题,需要代理律师一一指明论证,对审判员进行引导:
一、双方约定优先承包权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承包尤其是果园承包往往投入高、期限长,短期内较难获得收益,基于该特殊性,承包合同双方一般约定合同到期后,发包人继续发包的,原承包经营权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那么该优先承包权的目的和实际意义仅仅在于给予原承包权人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承包的权利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也规定:“对实行专业承包或者招标承包的承包方,在承包期满后对原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然而法律为什么将优先承包权赋予专业承包的原承包人?究其原因,目的还在于保有承包地上已有的物的价值和原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的正常投入和成果,确保承包关系的稳定和承包人经营投入的持续性。因此,如果要等到合同到期后将地上物清走再开展新一轮承包,原承包人虽然名义上享有优先承包权,但已丧失了优先承包权蕴含的内在价值,是对原承包人合法权益的剥夺。
二、优先承包权的行使和保护。
正是因为上述原因,发包人通常在原承包合同到期前及时开展新一轮发包,明确新的承包人,确保承包关系稳定和经营投入的持续,这是优先承包权的内涵规制,也是由此引出的发包方应当恪守的诚信原则和应当履行的及时必要的协助义务。
如果发包方因自身原因没有开展新一轮发包,属于发包方殆于履行管理职责和协助义务,承包合同应当相应顺延,直至确定新的承包人。而不应等到合同到期后,先由原承包人清走地上物再开展新一轮发包。
三、夏某是否妨害村委会履行职责。
村委会对村集体土地履行管理职责,具体到本案,是对土地进行发包的职责。虽然合同到期,但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并没有发生变化,依然是果园,现有地上物也是果树和农业设施,符合土地用途,并不影响村委会开展发包程序。如果村委会不能举证地上物妨害发包的事实,亦不能说出使人信服的具体理由,不应认定夏某对村委会进行了妨害。
综上,村委会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