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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夫妻因继承所得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5-01-01    作者:温德民律师
案例:甲、乙结婚的第10年,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 对于该房屋的归属问题,应如何处理?
依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案中,甲、乙结婚后,甲父在遗嘱中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只留给甲,故该房屋应当属于甲一方所有。
其次,《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可知,虽然房屋为甲一方所有,但是由房屋所取得的租金属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但如若甲、乙事后对这一房屋进行协商约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则这一房屋可随着甲、乙双方的约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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