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宪法笔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发布日期:2014-12-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按法定人数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法定人数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级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义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县级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处理常委会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并设立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