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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宪法笔记: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发布日期:2014-12-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宪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在同级国家机关中处于支配和核心的地位。
地方各级人大与全国人大一起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体系。但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之间以及地方各级人大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上级人大有权依照宪法和法律监督、指导下级人大的工作。地方各级人大是本地方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地方的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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