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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宪法笔记: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发布日期:2014-12-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总理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变更除副总理、国务委员以外的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任免决定作出以后,由国家主席宣布任免。
国务院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即每届为5年。宪法还同时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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