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例】未成年女儿向离异父亲索要抚养费案
未成年女儿向离异父亲索要抚养费案
作者:谷林树律师单位: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王大强和高晓敏原是同一家工厂的职工。王大强虽然长相一般,又是从艺校毕业,学的是乐器演奏,但塌实肯干、文笔着实不错,算是厂里的秀才,故此,厂里安排他当了宣传干事。而高晓敏则是厂办的一名职员,虽然未上过大学,但因为嘴甜会说话、再加上年轻活泼美貌,在厂里人缘很好,更受到包括王大强在内的众多男同事的追求。经过激烈角逐,王大强终于如愿抱得美人归,2002年元旦,两家父母热热闹闹给两个年轻人办理了婚礼。九个月后,女儿萌萌出生,更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了无穷欢乐。但六年后,厂里也不知怎的,陡然传开一则绯闻,说高晓敏和某个副厂长有不正当关系,言之凿凿,绘声绘影,这给王大强心里蒙上了一层阴影。一天下午,王大强去办公室上班时,路过一间办公室,听到里面有两个妇女,正在津津有味地谈论高晓敏和那个副厂长的绯闻。爱面子的王大强,真想冲进去将嚼舌根的人狠狠揍一顿,但他克制了自己的怒火和冲动,闷闷不乐地回到自己的办公室,这个下午,王大强根本没有心思继续工作,他突然想起,母亲从乡下农村来看孙女时说的话“这孩子咋一点都不像你”,而且,女儿萌萌又是早产,这里面是否真的有什么问题呢?俗话说,疑心生暗鬼,王大强越想越烦恼,越想越觉得不对劲。当天晚上九点多钟,王大强无精打采回到家,发现妻子还没回家,女儿萌萌坐在沙发上已睡着了。一股积压很久的无名怒火,突然涌上心头,王大强拼命多次拨打妻子的电话,最终,高晓敏在凌晨2点多终于回到家,夫妻俩大吵了一架。在激愤、互不相让情况下,第二天一早,两人就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大强净身出户,将婚后购买的房子、夫妻俩在银行的几千元存款,全部留给了高晓敏,女儿萌萌由高晓敏自行抚养,王大强无须支付抚养费。离婚后不久,王大强也从厂里辞了职,但长期找不到合适的新工作,为养活自己,他找到艺校的几个老同学,合伙开了一家青少年艺术培训中心,为中小学生提供乐器培训和考级服务。由于培训中心经营得法,发展迅速,几年后已成长为当地一家很有影响力的艺术培训机构,大强本人也赚得盆满钵满。而高晓敏在离婚后,先是因厂里改制下了岗,后又被查出患有子宫颈癌等多种妇科疾病,为治病和抚养女儿,她被迫卖掉了唯一的房产,带着女儿租房度日,生活日益艰难,到2012年底,高晓敏已负债累累,再也无法独自抚养女儿。2013年1月,高晓敏以女儿萌萌名义,起诉王大强,要求其支付女儿萌萌的抚养费。在庭审中,王大强拿出离婚协议,声称该协议中已约定女儿萌萌由高晓敏自行抚养,自己无须承担抚养费,同时,王大强更声称,萌萌根本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自己也不是萌萌的亲生父亲,故此,拒绝支付任何抚养费。法院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在征得各方同意后,对萌萌进行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萌萌与王大强存在亲子关系。
【审理结果】
法院支持了萌萌的诉讼请求,判令王大强支付萌萌的抚养费。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社会上较为常见的抚养费纠纷案。法院在确认王大强与萌萌存在亲子关系后,判令王大强支付抚养费,其主要法律依据为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因离婚协议或判决的结果而消除。离婚协议或判决中对于抚养费承担的安排,对子女并无法律约束力。父母离婚后,子女在必要时,仍有权向离异后的父母中任何一方提出超过离婚协议或判决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合理要求。
(为保护公民隐私权,文中名均为化名,案件情节也作了适当调整。如有雷同,纯属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