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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基础: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发布日期:2014-12-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是审查证人证言必要而有效的方式。一般而言,证人均应当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言词询问。我国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必要时,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包括:(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5)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不过,鉴于特殊情况下,证人出庭作证不可能或不方便,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1)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2)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3)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4)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5)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即使了解案件情况,也不能向法庭作正确的描述和说明,因此不能作为证人。当事人如果对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有怀疑,有权向法院提出审查或鉴定申请。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当事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许可方可进行。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法庭应当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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