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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基础: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发布日期:2014-12-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有关证据进行辨认和对质,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辩论的活动,是对证据进行审查的重要环节。
原则上,一切证据均应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即使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也是如此。因此,在经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时,被告提供的证据将会因未经质证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应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不过,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包括对被告缺席判决的情形)。
在对证据进行对质和辨认过程中,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
(一)对书证和物证的质证
对书证和物证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当事人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
(二)对视听资料的质证
当事人原则上应向法庭出示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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