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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问题
发布日期:2014-12-26    作者:董作义律师

前不久我们的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接待了六十多岁的老人杨某,现在某公司担任后勤库管一职,前不久被一辆客车刮碰。事情是这样的,司机王某驾驶一辆小客车,因疏于瞭望,刮碰到了在路边行走的行人杨某,并送医院治疗,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当地交警大队认定,司机杨某承担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车车主为当地一运输公司,并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那么对于这种年龄已经超过了退休年龄,遭遇车祸身体受到伤害,其请求工伤赔偿能否获得支持?
该老人来到了我们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的工伤赔偿团队,特约工伤赔偿专家张峰律师在了解详细的案件经过后,给出了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我国法律法规均没有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人工作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人工作只要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这些劳动者在职务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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