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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基础考点:劳动合同的订立
发布日期:2014-1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的订立。考生应注意把握以下这些复习方法。首先,正是由于经济法法规众多,分值分散,该部分一向被人认为是鸡肋,但鉴于其总分颇高,采取完全放弃的态度自然也是不可取的。经济法是一个内容庞杂的部门法体系,它所包含的众多法律文件之间虽然共同点不多,但都属于理论要求不高,主要依赖法条的浅层次知识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1.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履行的强制性义务。
  2.加重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具体表现为: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法第10条)
  (2)“双罚制”。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3)“推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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