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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中的作用
发布日期:2014-12-25    作者:聂晓东律师
律师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中的作用
                                  文章来源://www.companylawyers.cn/YWFW/FXTZ/TZQTJD/2010/03/26/930.html

     首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立的过程需要律师参与。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的私募股权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只能依据现有的《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建立私募股权基金。对于涉外私募股权基金的进入,也缺少相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及商务部的其他相关规定将是私募股权基金进入的重要依据。私募股权基金的审批、注册登记、资金募集、资产评估、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均需要律师的参与。 私募股权基金成立以后,一方面需要继续融资,另一方面需要寻找投资对象。我国正在制定《投资基金法》,在出台之前,如果私募股权基金融资或者募集资金,只能依据合同来执行,律师要帮助投资公司签订这些合同,其中也可能涉及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合同或信托合同,权益分配合同等。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对外进行投资时,亦需要律师帮助基金机构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制作相关的投资合同,对拟投资目标企业的主体资格、资产和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和规章制度、债权债务状况、有无诉讼纠纷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尽职调查。 再次,律师需要参与拟定公司内部权益的分配模式。在当今的企业中,除了需要资金的投入外,技术和管理也是企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故技术持有人、管理者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也是现代企业中容易发生纠纷的环节。公司利益分配的主体包括企业创始人,技术持有人,技术员工高层管理人员等,他们在不同的情形下会与公司签订不同性质的合同,譬如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合资合同、合作合同等。同时公司的股权如何分配,是否可以转让,转让条件是什么,能否变现,如何变现,知识产权归属如何等等,上述这些问题的解决均需律师给予专业的建议和指导。 最后,律师还需要参与拟定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退出渠道,参与执行投资的退出业务。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退出模式主要有回购、转让和上市三种,在投资方准备撤回资本时,各种退出模式的利弊权衡、具体退出模式的选择、退出过程中相关法律文件的起草、有关会议和谈判的出席等众多问题都离不开律师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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