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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刑法考点:牵连犯
发布日期:2014-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其特征为:(1)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如为了诈骗而伪造证件等;(2)必须是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3)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牵连犯的认定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牵连关系的认定。
(一)传统理论的观点。既要求客观上存在牵连关系,还要求主观上也具有牵连关系;否则不成立牵连犯,例如一年前甲为了狩猎盗窃枪支,一年后为了抢劫银行使用该枪支的,不成立牵连犯。
(二)司法考试的观点。不仅要求在客观上、主观上能认定牵连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在社会生活中还必须具有通常性:从经验法则上判断,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个行为具有极高的并发性,即主张类型性的牵连关系。否则,不成立牵连犯。
例如,非法侵入住宅杀人的,成立牵连犯;但非法盗窃枪支后杀人的,不认定为牵连犯(虽然枪支经常用于杀人,但盗窃枪支并不是杀人的通常手段行为)。
再如,伪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可以认定为牵连犯;但盗窃军车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应认定为牵连犯。
又如(2010年卷二第19题)甲承租乙的房屋后,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交与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不知有假,为其售房给不知情的丙,甲获款300万元。在本案中,甲是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正犯,其中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与诈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所以对甲的行为应以诈骗罪从重处罚。
又如(2005年试卷二第17题)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地以4000元卖掉。尽管甲的绑架行为与拐卖行为之间在客观上存在手段、目的关系,但在主观上不具有牵连关系,更不具有类型性的牵连关系,对甲应当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并罚。
【经典考题】(2007年试卷二第57题)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使用暴力强迫赵某与自己进行商品交易,造成赵某重伤。对甲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与强迫交易罪实行并罚
B.乙借用李某的摩托车后藏匿不想归还。李某要求归还时,乙谎称摩托车被盗。乙欺骗李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诈骗罪
C.丙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未及实施杀人行为而被抓获,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预备)罪与盗窃枪支罪的想象竞合犯
D.丁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吸收犯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罪数理论以及分则罪名的一些特殊规定。
1.甲的行为属于使用暴力压制对方反抗强行取得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劫罪。本案不成立强迫交易罪,因为其手段只要达到了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就成立抢劫罪。而抢劫罪的手段包括以伤害的方式压制其反抗。A选项说法错误。
2.乙借用李某的摩托车,已经合法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随之藏匿不想归还,表明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变占有为所有,成立侵占罪。之后乙谎称摩托车被盗意图不再归还的欺骗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成立诈骗罪。B选项说法正确。
3.丙为杀人而盗窃枪支的行为,既是盗窃枪支罪的实行行为,又是故意杀人罪的预备行为,即同一行为具有双重属性,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C选项说法正确。
注意:如果丙盗窃枪支后又实施了杀人行为,则成立盗窃枪支罪(实行犯)与故意杀人罪(实行犯)数罪并罚,因为丙实施了两个行为、侵犯了两个不同的法益、成立两个不同的罪名,又不是吸收犯、牵连犯。
4.盗窃罪的成立要求数额较大,而信用卡只能评价其本身的价值(盗窃信用卡并不意味着盗窃了卡里面记载的钱),所以盗窃信用卡本身并不构成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只有使用才成立犯罪,按照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信用卡后无论对机器使用还是对人使用,只成立盗窃罪一罪。D选项说法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BC。
【活学活用】根据罪数以及刑法相关理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盗窃乙价值8000元的电脑后,主动与乙讲条件:如果拿2000元来,就退还该电脑,否则不退还。甲构成盗窃罪与敲诈勒索罪,并罚。
B.甲盗窃乙8000元现金后,主动与乙讲条件:如果同意让自己得2000元,则余款返还给乙,否则分文不退。甲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
C.甲将盗窃的文物仿真品(价值数额较大)冒充文物卖给他人,获取较大数额财物。甲构成盗窃罪与诈骗罪,并罚。
D.甲将盗窃的文物仿真品(价值数额较大)卖给他人,并说明其是偷来的现代仿品,获取较大数额财物。甲构成盗窃罪一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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