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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牵连犯
发布日期:2013-06-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牵连犯。刑法命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基本固定的,呈现出“重者恒重”的特点,例如总则部分重要考点主要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因果关系、犯罪构成、排除犯罪的事由、不作为犯罪、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刑罚的体系及其裁量等;分则部分重点罪名如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抢劫罪、盗窃罪、侵占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受贿罪、非法集资罪、信用卡诈骗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毒品犯罪、组织卖淫罪等,这些知识点在历年来的考查中反复出现,所占分会比例居高不下,而且考查内容越来越细致。此外,近看来对刑法理论知识的考查有所加强,温和的刑法新理论已经成为司法考试的命题观点,需要考生在复习中予以重视。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其构成特征是:?

1.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

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主张,对于牵连犯,应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从重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在我国刑法中,也有对牵连犯实行并罚的立法规定。 

牵连关系的判断:主观上其数行为须具有犯罪目的同一性;在客观上存在目的行为与方法或手段行为的牵连(即主从关系)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其中一个罪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另一个罪上。

典型例子:如为了诈骗而伪造有关证件、印章,司法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后枉法裁判等;

处理原则(一般与例外):

A、一般情况下“从(择)一重罪处断”(如修正后的第399条第4款之规定)这是牵连犯处断的基本准则,尤其是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形,都应如此;

B、特殊情形下(有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要求)这是牵连犯处断的例外,但也常是考试的重点所在,具有牵连关系的两行为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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