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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执行公司财产
发布日期:2014-12-23    作者:110网律师
目前,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含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清算主体——投资人或股东等)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占了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相当的比例,其在未执行案件中的比例则更高。

  由于各地人民法院或同一人民法院的不同承办法官(合议庭)及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致使对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为债务人的案件的裁判结果不尽相同:有确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直接承担清偿义务的;也有确定清算主体组成清算组在规定期限内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清算,以清算出的财产清偿债务的等等。而被吊销了营业执照的企业,通常是厂停人散、财去楼空,没有现成的或可变现的资产供执行。因此,对裁判文书确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直接承担清偿义务的,往往是中止执行或给债权人发债权凭证,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时保护;对裁判文书确定清算主体组成清算组在规定期限内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清算,以清算出的财产清偿债务的,则因清算主体往往未认真组织清算,要么案件挂着,要么动员申请执行人算了,要么强制执行清算主体的财产,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笔者认为,严格适用现有法律,组织好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清算,妥善及时执行好此类案件,对维护执行主体双方的合法利益,缓解执行难,具体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终止、解散应当进行清算。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主体组织清算组对其进行清算,这是法定义务。当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未能清偿债务成为被执行人,而不组织清算就无财产可供执行时,人民法院责令清算主体预交清算费用,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清算的规定。经过依法清算,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理,追回被他人损害、侵占的财产,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清算主体的利益也依法予以保护。因此,笔者以为可采取以下执行方法:

  对裁判文书确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直接承担清偿义务的,在该企业没有现实财产(包括直接可供执行和间接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清算,清算费用则由清算主体先行预交。清算组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清算,必须依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执行人员对清算组的工作要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清算组未尽心尽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及时纠正。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现经营管理人员侵占企业财产的,要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应向侦查机关报案并申请追赃。经清算,发现企业已资不抵债的,如债权人会议不能就清算问题达成协议,清算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清算组应向破产清算组移交财产及相关资料,以破产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终止执行。

  对裁判文书确定清算主体组成清算组,在规定期限内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清算,以清算出的财产清偿债务的。如果清算主体表示没有能力组织清算的,可以按上述方法由清算主体预交清算费用后,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果清算主体故意不认真组织清算,且未能清偿债务的,则可依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或妨害民事诉讼为由对清算主体予以处罚并责令清算主体预交清算费用后另行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依法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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