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0年X月X日,关某与官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关某将其所有的一套住房卖给官某,价格为50万元,官某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关某将所售房屋产权证交给官某,但双方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0年X月X日,当官某去收拾房屋准备搬家时,遭到关某邻居杨某的阻拦。后官某反悔,以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房款。
对于本案涉及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官某购买房屋后未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笔者不同意此观点,认为,原告官某已支付购房款,被告关某亦将其所有的房屋产权证明交给了原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该房屋买卖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官某诉请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理由如下:房屋买卖后,双方当事人不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引发的纠纷比较常见,正确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由上述规定可知,房屋买卖合同只是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证明文件,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所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以登记为有效要件。换言之,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只是不能转移房屋所有权,并不能说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的情形,合同有效。原告官某享有要求被告关某履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交付标的物的请求权,被告关某则有协助原告官某进行变更登记的义务。原告官某请求法院确认房屋合同无效,要求被告关某返还购房款,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