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诉基础考点:民诉法考点法院调解原则
发布日期:2014-1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作为民事程序法中的重要内容,都具有知识体系性强、条理清晰的特点,因此,大家掌握其整个学科知识体系,尤其是整个知识体系建构的理论基础,是融会贯通、理解并掌握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基本知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
1. 含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 内容:
1)法院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调解
2)遵循自愿和合法原则
3)贯穿于审判程序各个阶段
4)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3. 注意:正确把握调解的适用范围。
三种类型:
1)特别适合采用调解方式的: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因其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2)不得采用的: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的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
3)可采调解可采判决方式的:数量太多。
注意:调解人同时是裁决者,存在以更重的裁决来压迫当事人调解的可能,故应更加强调自愿和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