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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签订不当企业后悔莫及
发布日期:2014-12-18    作者:孙心远律师
案情介绍
     2009年4月28日公司以黄小姐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同年5月黄小姐提起仲裁,要求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2009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96000元。黄小姐系于2008年8月10日进入的公司,并开始工作。08年11月1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第五条竞业限制条款约定黄小姐无论任何原因离开公司两年内,公司给予黄小姐竞业限制补偿金,其标准为:按照黄小姐在离开公司工作岗位时的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的标准向黄小姐一次性支付48个月。但09年4月公司与黄小姐解聘,理由为黄小姐旷工,黄小姐不服,遂向仲裁院申请仲裁以维权:仲裁在审理后,认为双方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且并未违反法律法规,认定为有效,支持了黄小姐的诉请,裁决公司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96000元。于是公司委托上海劳动律师处理此事,委托律师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向当事人发出放弃竞业限制的通话。且通过向公司了解,发现公司在给黄小姐发送解除通知时,一并附上了,告知保密协议作废的通知,故办案律师以用人单位放弃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为由将该用人单位告上法庭。
处理结果
     经审理,仲裁判定:黄小姐主张的其余竞业限制补偿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及公司向黄小姐支付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代通金。 
分析看法
     竞业限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的商业秘密,而对劳动者的就业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基于这种限制给予一定的补偿。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三)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所以,在用人单位已经明示放弃这种对劳动者的限制时,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归于无效,用人单位只需要支付劳动者已经履行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在本案中,公司已经向黄小姐发出“关于取消《保密协议》会议通知”。在2009年12月18日公司再次向被告发出了,放弃要求黄小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通知。所以公司放弃要求被告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的意思表示非常明显。故公司无需向黄小姐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协议要事先审查:网络资源非常丰富,很多企业人事都喜欢从网上下载自己需要的文件。
     但是合同、协议等法律文本必须要事先经过审查。网上的版本往往存在其风险,比如本案中约定了极其高额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合理控制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的范围,包括:1、选择合适对象签订: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当选择保密与竞业限制的对象不仅有可能导致协议无效,而且会给企业造成极大的负担。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定特定的对象进行签订,既能保证协议的有效性,同时能合理控制企业的成本;2、合理测算竞业限制的期限。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为两年,但是不代表企业一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必须约定两年,有很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因为跟新速度快,可能只需要半年时间就完全没有效用。所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特点选择竞业限制的期限,这样也能有效节约企业的成本;3、与员工协商补偿标准:对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各地都有不同的规定。上海市的实践中,如果企业与员工未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补偿金的数额,一般都会在20%—50%之间进行自由裁量,因此企业也可以在该范围内合理与员工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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