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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不起诉的程序
发布日期:2014-1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同起诉决定一样,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也是对案件处理的一种结果,因而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为了保证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发生的差错,刑事诉讼法第173—177条规定了不起诉的具体程序,其具体内容如下:
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凡是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这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确认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决定性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不起诉决定书的名称、编号;(2)犯罪嫌疑人的基公诉的复查决定后,应当将案件交由审查起诉部门提起公诉。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还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起诉的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复查,将诉讼文书和有关的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法律的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同时也完善了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制约制度。不起诉决定同样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保证它的正确性、合法性至关重要。如果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缺乏一种有效的制约方式,就难以保证错误的不起诉决定得到及时纠正,从而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受到人民法院的制约,这样就能够使不正确的不起诉决定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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