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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重要考点:金融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4-1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归纳总结:
本节规定的8个金融诈骗罪中,有3个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剩余的5个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集资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非法集资犯罪,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所集资款项为目的,而其他非法集资犯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还有返还的意图,但其募集资金本身是违法的。
二、贷款诈骗罪
本罪的行为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如果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三、信用卡诈骗罪
1.“信用卡”的含义及范围: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提示注意:
上述对信用卡含义的规定,属于对刑法用语所做的扩大解释。
2.行为方式: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此外,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也是本罪的行为方式,换言之,即使真实的信用卡也可能构成本罪。
3.对于透支的行为,只有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提示注意:
在恶意透支的情况下,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此外,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恶意透支行为,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4.注意两种重要的信用卡犯罪的定性:(l)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直接以盗窃罪论处,而不定信用卡诈骗罪。而且,此时盗窃罪数额应以实际使用的金额为准,而不是以卡面的金额为准;(2)行为人拾捡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的,根据新近的司法解释,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提示注意:
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后又恶意透支的,应按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提示注意:
拾捡、骗取、抢夺他人信用卡后,并不使用的,由于未侵犯他人的财产,不以犯罪论处。
四、保险诈骗罪
1.行为方式:(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2.虽然从理论上看,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与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属于一种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但这里不适用牵连犯的一般处断原则。
提示注意:
实行行为必须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的行为。对于保险诈骗罪而言,到保险公司索赔的行为或者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行为,才是本罪的着手即实行行为,而不应以开始实施虚构保险标的、开始制造保险事故等为着手。
3.如果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不构成本罪,而应依照刑法第183条的规定,区分该工作人员是否为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分别定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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