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金融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4-04-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重点罪名
1.本节规定的8种诈骗罪,都是诈骗罪的特例。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其罪名不能定诈骗罪。
2.本节第193-196条、第198条关于行为方法的多项规定极易成为多项选择题的考点,应予以高度重视。不能嫌麻烦而不看、不记。
3.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面向不特定的人群集资,表现为一种非法的经济活动。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诈骗罪针对的对象特定,人数较少。
4.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
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定合同诈骗罪,仍为单位犯罪。
5.信用卡诈骗罪:
(1) 信用卡的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根据这一解释,我们对刑法中的信用卡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限于贷记卡,还包括借记卡等。
(2)修正案(五)的修改: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增加为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之一。
(3)冒用不同来源的信用卡,定罪不同。如果是盗窃、抢劫、诈骗来的信用卡,然后冒用的,就定盗窃、抢劫、信用卡诈骗罪,其犯罪数额为使用的数额,而不是卡内全部的存款额或者可透支额。
(4)如果是捡来的信用卡,然后冒用的:
1)首先注意不能定侵占罪(为什么?)
2)原来区分在自动取款机上冒用(定盗窃罪)和在银行柜台冒用(定信用卡诈骗罪)。在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就不再区分了,都视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定信用卡诈骗罪。
(5)伪造信用卡并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6.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注意本条第4项、第5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数罪并罚问题。
7.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不能由单位构成!
二、普通罪名
1.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
自己伪造、变造金融凭证而后骗取钱款的,为牵连犯,认定为金融凭证诈骗罪。
2.信用证诈骗罪:参见法条。注意信用证与信用卡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