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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票据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4-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盗窃支票并使用的行为性质:

  (1)盗窃定额支票的,不管行为人盗窃后是否使用、如何使用,都成立盗窃罪。

  (2)盗窃定额支票之外的不记名、不挂失支票的,成立盗窃罪。

  (3)盗窃记名的空白支票,然后补记支票收款人或支票金额并使用的,成立票据诈骗罪。

  (4)盗窃记名支票后,无论在挂失之前还是之后使用的,均应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5)盗窃格式票据(票据用纸)并偷盖印章或者伪造印鉴,记载相关事项,无论在挂失之前还是之后使用的,都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与票据诈骗罪,应从一重罪论处(在票据诈骗未遂的情况下,认定为伪造金融票证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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