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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收款而不发货的欺诈销售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4-12-08    作者:闫宏律师
案情简介
吴女士在官方网站上购买减肥产品,后期指导老师百般劝导她购买女性排毒产品,称只有彻底排毒才能顺利减肥,吴女士禁不住劝说汇款过去一万三千块钱购买所谓排毒产品,然而指导老师却说需要增加订购两万块钱产品的才能有效排毒,吴女士觉得事情有问题拒绝继续订购,并要求把之前的产品发货给她,然而却遭到无力拒绝,理由竟是不增加使用量,只是那一万块钱的产品对吴女士有害无利,吴女士认为该网站纯属诈骗钱财,遂将该销售商告至法院,后法院判决退还货款,并增加赔偿货款的三倍。
律师观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其中包括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本案吴女士的遭遇即属于利用邮购骗取货款不提供商品的情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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