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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欺诈商消费者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3-12-01    作者:110网律师
    诈骗行动是指运营者在运营商品或许效劳中,采纳虚伪或其他不正当手法诈骗、误导消耗者,使消耗者的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行动。
诈骗行动详细表现方法有:出售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采纳虚伪或许不正当手法使出售的商品重量缺少的;出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却谎称是正品的;以虚伪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许其他诈骗性价钱出售商品的;以虚伪的商品阐明、商品规范误导消耗者的;不以本人的实在名字和符号出售商品的;采纳雇佣别人等方法进行诈骗性的出售诱导的;作虚伪的现场演示和阐明的;使用播送、电视、电影、报刊等群众传播媒体对商品做虚伪宣扬的;骗得消耗者预付款的;使用邮购出售骗得价款而不供给或许不按照预定条件供给商品的;以虚伪的有奖出售还本出售等方法出售商品等行动。
 按照有关法令规则,运营者在向消耗者供给商品中,有下列景象之一,且不能证明本人确非诈骗、误导消耗者而施行此种行动的,应当承当诈骗消耗者行动的法令职责:出售失效、蜕变商品的;出售侵略别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出售假造产地、假造或许冒用别人的企业称号或许名字的商品的;出售假造或许冒用别人商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的商品的;出售假造或许冒用认证标记、名优标记等质量标记的商品的。
 按照有关规则,运营者供给商品或许效劳有诈骗行动的,应按照消耗者的需求添加补偿其遭到的丢失,添加补偿的金额为消耗者采办商品的价款或许承受效劳的费用的一倍。
    依据有关法令法规规则,消耗者申述应有清晰的被诉方;有详细的申述需求、现实和理由。消耗者申述应当选用书面方法,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消耗者的名字、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被申述人的称号、地址;申述的需求、理由及关联的现实依据;申述的日期。消耗者为二人以上、其申述的是一起标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为可以兼并受理,并经当事人赞同的,为一起申述。一起申述可以由消耗者推选两名代表进行申述。代表人的申述行动对其所代表的消耗者发作效能,但代表人改变、抛弃申述恳求,或许进行宽和,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耗者赞同。当事人应当对本人的申述供给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为有必要搜集依据,也可以依据有关法令、行政法规搜集依据。当事人两边达到宽和协议的,可以恳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宽和协议作出调解书,也可以撤回申述书。调解书应当写明申述恳求和当事人协议的成果。调解书由办案人员签名,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送达当事人。
 
 
【危害消耗者权益事例】关于诈骗消耗者行动的法令职责
  ()发布虚伪广告的法令职责
  从产物质量法视点对广告法的相应规则作出照应,为冲击以虚伪广告宣扬诈骗消耗者的行动供给了更有力的法令武器。
  对准一些商业促销广告中严峻存在的对产物(效劳)质量的虚伪宣扬,诈骗和误导消耗者的表象,《产物质量法》第五十九条规则,在广告中对产物质量作出虚伪宣扬的,按照广告法追查法令职责。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则:违背本法规则,发布虚伪广告,诈骗和误导消耗者,使采办商品或许承受效劳的消耗者的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当民事职责;广告运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许应知广告虚伪仍描绘、制造、发布的,应当依法承当连带职责。广告运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供给广告主的实在称号、地址的,应当承当悉数民事职责。社会团体或许其他安排,在虚伪广告中向消耗者引荐商品或许效劳,使消耗者的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应当依法承当连带职责。
  一起,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定的《诈骗消耗者行动处分方法》第三条(见本书附录),消耗者还可按照《消法》第四十九条,向发布虚伪广告的广告主讨取加倍补偿。
  ()运营者要为诈骗行动付出加倍补偿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则:运营者供给商品或许效劳有诈骗行动的,应当按照消耗者的需求添加补偿其遭到的丢失,添加补偿的金额为消耗者采办商品的价款或许承受效劳的费用的一倍。
  这是《消法》对诈骗性危害行动规则的赏罚性补偿金准则。赏罚性补偿金是指由侵害人向受害人付出超越其实践丢失的补偿费。这对受害人来说具有充沛补偿其丢失的效果,关于侵害人来说具有惩戒功用。在我国《民法通则》等有关的民事法令规范中施行的是实践补偿准则,没有关于赏罚性补偿的规则。《消法)所建立的赏罚性补偿准则,是对我国民事法令准则的进一步丰厚和完善。
  ()《消法》规则的加倍索赔的适用规模
  依据《消法》的规则,加倍补偿适用于运营者供给商品或效劳时有诈骗行动的场合,也就是说,但凡运营者以诈骗行动危害消耗者的利益,都要承当加倍补偿的职责。那么欺作行动怎么确定呢?
  诈骗是指一方当事人选用伪造虚伪状况、歪曲现实、掩盖实在状况等手法施行诈骗别人的行动。诈骗行动是一种违法行动,情节严峻的可以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这里所指的诈骗行动,归于民事法令领域内的诈骗行动,是指运营者在供给商品或许效劳中,采纳虚伪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诈骗、误导消耗者,使消耗者的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行动。
  ()《合同法》对加倍索赔的规则
  《合同法》在违约职责中,专门设定了反诈骗条款。这是《合同法》对消耗者权益维护的一项重要规则。《合同法》榜首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则:运营者对消耗者供给商品或许效劳有诈骗行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耗者权益维护法》的规则承当危害补偿职责在平常生计中,运营者诈骗消耗者的行动不乏其人。虽然《消法》对此早就规则了加倍补偿,但由于缺少可操作性以及举证艰难等种种原因,实践适用的很少。《合同法》清晰规则了受诈骗可以适用《消法》,无疑给了消耗者强有力的撑持,尤其是关于商品房出售中的诈骗行动的加倍索赔是一个重要的法令依据。依据《合同法》的违约职责准则,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只能需求对方补偿实践丢失和预期利益丢失,并对此作了限制性规则,而规则可以选用《消法》,则加剧了运营者的职责。对消耗者来说,当可以证明被诈骗时,可以挑选职责方法,既可以适用加倍补偿,又可以适用合同违约职责,但两种补偿方法不能并用。虽然如此,消耗者挑选了加倍补偿后,并不影响需求对方持续履行合同、赔礼道歉、修补、重作,退货等。
  《消法》公布后,呈现了买假索赔的王海表象,反应很大,关于冲击假冒伪劣,贯彻落实《消法》产生了活跃的影响。但有些售假者在为本人辩解时却宣称:知假买假者的动机是索赔,不是消耗,因而不归于《消法》所维护的消耗者,不应当取得加倍补偿。其实这种观念是站不住脚的,由于消耗者在采办商品时无论晓得不晓得有假,都不违背《消法》第二条的规则,一概应视为消耗者。由于《消法》第二条中为生计消耗需求的立法原意是为了与采办生产资料的运营行动作区别,不应再作进一步的限制性解说。何况,《消法》第四十九条没有限制消耗者的采办动机,是对准运营者拟定的,只需运营者违背了这条规则,就构成诈骗,就要承当加倍补偿职责。还有一种观念以为:以索赔为意图的知假买假是不品德的,期望以品德的力气来规范商场,而实践上不法运营者的歹意诈骗已远离品德规范。不法运营者指向的是社会上所有的消耗者,而王海指向的仅仅这些运营者的诈骗行动。王海用法令的行动来冲击不法运营者是品德的,而不法运营者才是不品德的。
  面临巨大的商场,打假单纯依托政府职能部门,力度和广度都不敷,国家拟定《消法》第四十九条的原意,就是把一部分打假的权力交给消耗者,构成社会性广泛监督,打假的一起给消耗者一些利益,给运营者相应的赏罚,可以调动起消耗者打假的活跃性。所以,勇于站在打假的前列,知假买假,向售假者讨取加倍补偿,是应当活跃发起和鼓舞的合法行动。
  但是,另一种观念以为关于王海表象”——即知假买假的行动是不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则。
  首要,知假买假者能否为消耗者?不是。《消法》第二条规则的消耗者是为了生计消耗,而知假买假者,尤其是王海这样的,消耗意图已不再是为了生计消耗,即不是为了本身生计而消耗,而是为了得到赏罚性补偿,乃至是盈余为意图,就可归入小我开展的意图规模,与《消耗者权益维护法》所要维护不是在一个层次上。
  第二,王海表象不符合消法的维护原意,即歪斜于消耗者,对弱势的消耗者的维护。而王海已不归于弱势群体的领域,不利于对运营者往后的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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