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及最终批准单位
拟从事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回收业务的企业,经省经贸委审核,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二)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第6条-9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
(三)申请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2.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3.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4.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5.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6.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7.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8.符合商务部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申请报告,企业章程;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银行进帐单,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3.工商部门关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5.正式从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
6.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7.申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出具意见→省经贸委核准→颁发《资格认定书》→报商务部备案并公告。
(六)时限
省经贸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30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
不收费
(八)经办处室
流通服务处
(九)联系电话
(020)83133451、(020)83133349
备注:我省已于2003年完成国家规划任务,在商务部没有增加新的认定指标之前,我委已暂停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