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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房产 妻子可否参与分割?
发布日期:2014-12-07    作者:王振兴律师
 “我最近正在办理离婚,但是房产问题一直没有达成协议,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我们一起还的房贷,我有权参与房产分割吗?”驻马店市民张女士说。
  张女士与丈夫结婚6年,目前居住的房屋是丈夫在婚前支付首付款买的,合同、按揭贷款等手续都是婚前办理的,房屋产权证上也是丈夫一个人的名字。但是贷款是婚后二人共同偿还的,张女士想咨询她是否可以参与房产分割?还有10年的银行贷款要怎么还?
    驻马店王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如果协议不能达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张女士与丈夫的房屋是丈夫在婚前贷款购买,且产权登记在丈夫名下,因此二人可以协议处理。如果达不成协议,法院将会判决该房产归丈夫所有,尚未支付的贷款是张女士丈夫的个人债务,张女士与丈夫共同偿还的银行贷款与房产增值部分,由张女士的丈夫对其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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