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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是诈骗还是敲诈勒索?
发布日期:2005-07-2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据2005年7月26日人民法院报正义周刊B4版《一个“碰瓷”团伙的终结》一文(作者:赵富林 徐 斌)(//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85832),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青敏、郭振方等九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制造假车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这种汽车碰瓷的行为构成诈骗还是敲诈勒索?笔者倾向于后者。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征是: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欺骗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使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将财物交出,使财物的所有权由被害人转移到犯罪人手里。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欺骗手法的两种表现形式。前者是指捏造某种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后者是指掩盖某种客观上存在的事实。这里指的“自愿”是被害人受骗所致的结果,并非其本意,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以骗取手法占有公私财物是诈骗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特征。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而伪造有价票证罪是指伪造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逼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所谓逼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是指由于行为人实施了威胁、要挟、恫吓的手段,造成被害人精神恐惧,不得已而交出财物。在司法实践中,敲诈勒索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以将要实施暴力相威胁,以将要毁坏比勒索财物价值更大的财物相威胁;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威胁;以栽赃陷害相威胁等。敲诈勒索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在犯罪构成特征方面有相同之处,二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罪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在犯罪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强索财物的行为,而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钱财的行为。在犯罪客体上,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以上述区别为基础,可对本案作如下分析:

  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利用被害人害怕出事,受到行政处罚的畏惧心理,给被害人造成特殊的心理恐惧。然后口头恫吓,如不拿出钱来,就要“公了”,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尽管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看起来似乎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从本质上来说,其虚构事实目的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慌,好进一步威胁、要挟使其就范,以达到索要他人财物的目的。况且,诈骗罪中受害人是在受蒙骗的情况下,“自觉地”交出财物,受害人是没有任何心理压力的;而本案中的受害人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不情愿的交出财物。当事人不是被骗“自愿”而是基于害怕的心理处分自己的财产因此,其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当然,“汽车碰瓷”是一种新型的犯罪手段,在刑法的界定上存有敲诈勒索、诈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等多个罪名的争议,但个人认为以敲诈勒索定罪更为合适。

  王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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