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政协原副主席从善明(副厅级)受贿、挪用公款一案,2月13日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依法认定从善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追缴从善明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02万余元,美元10500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至1998年,从善明在担任淮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淮南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期间,在为他人解决工作安排、提拔、调动等过程中,非法收受地方党政官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下属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34.6万余元、美金500元。1999年至2005年,从善明在担任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政协副主席期间,在为有关企业进开发区、企业的资金使用、工程承包以及将人员调入开发区工作等方面牟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67万余元、美金1万元。从善明共非法收受67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02万余元、美金10500元。
此外,从善明还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用本单位100万元存单为其他单位提供银行担保,挪用公款30万元归其他单位使用。从善明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一审庭审时,从善明对自己所收受的部分受贿款予以了否定和辩解,认为是战友或朋友之间的送礼行为。从的辩护人提出,从善明在帮助别人办事或在任职上的关照,事先并没有约定要得到好处,而是在事情办成后,这些人在节日期间或从的儿子结婚等时候送了钱款,这种行为应是正常的人情往来,不是受贿。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从善明在他人提出希望其关照或帮忙时,均予以承诺并给予帮忙,且在事后收受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