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吴彬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李滕李、陈先进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2006年9月18日晚,崇福镇派出所民警根据上级统一安排,对辖区进行治安清查。在一处建筑工地对外来务工人员检查时,被告人吴彬以手机被弄坏要求赔偿为由,将执法民警关在屋内不让离开,并手持菜刀在自己身上比划,威胁要砍死人。在场的被告人李滕李先后拿钢管、榔头、螺纹钢凿子等物,威胁、殴打民警,陈先进用拳头殴打并持械威胁民警。三名民警受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彬、李滕李、陈先进在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时,以暴力殴打、语言威胁等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