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日,原告甲(甲方)与被告乙(乙方)就原告拥有的位于“***实业有限公司”15号楼***号铺面第一层、二层、三层的门面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①租赁期限为:2012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0日;②租金:50万元∕年,从第三年起每年递增10%;③支付方式:于每年的8月1日前将本年度的租金以现金的方式当面支付给甲;④如果乙方提前退租,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⑤房屋主体结构由甲方负责修理,其它部分由乙方负责修理;⑥违约责任:如乙方不按时支付租金,每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如超过1个月未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⑦税费:装修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营业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⑧其他。合同签订当日,被告乙向原告甲支付了当年的租金5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但至2013年8月1日,被告乙却迟迟未依约向原告甲支付第2年的房屋租赁费。经原告甲多次催要,无果。同时,被告也拒不将房屋返还原告,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将房屋对外再次租赁,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鉴此,原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双方的合同。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请:
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解除,判令被告立即交还租赁的房屋;
2、依法判令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2013年8月1日至8月31日(1个月)的违约金62000元;
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合同关系解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每月按4.17万元计算;
4、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2年9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实业有限公司”15号楼***号铺面第一层、二层、三层房屋交还给原告。
二、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甲违约金62000元。
三、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
乙的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第二项民事判决(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甲违约金62000元),改判被上诉人甲向其支付损害赔偿金18.68万元。
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殷甲负担。
律师意见:
1、要求乙赔偿因迟延返还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该损失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
2、乙既不交付租金,也不返还房屋,必定导致甲房屋租金损失。而该损失属于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的直接损失,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甲的诉讼请求全部被支持)
一、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项及第三项(1、解除原告殷甲与被告陈乙于2012年9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陈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万家灯火实业有限公司”15号楼138号铺面第一层、二层、三层房屋交还给原告;3、驳回原告殷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项(被告陈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殷甲违约金62000元)
三、陈乙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支付殷甲房屋租金损失(按每月人民币41666元计算,从2013年9月1日起,至交还房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