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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以案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发布日期:2014-11-26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以案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也将于2014315日开始正式实施。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近20年来的首次大修,修改草案至今已经历过三审,这是与我们民生消费生活最为贴近的一部法律,那么这部新法的出台和实施将为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新的变化呢?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吴娟将为大家一一解读。
一、耐用商品质量问题举证责任倒置
新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大学生李某在电脑城里购买了一部笔记本电脑,商家现场试机后电脑运行一切均正常,李某交钱后就将电脑带到学校使用。但使用不到四个月的时间,电脑经常出现死机、黑屏现象,于是李某找到商家要求免费维修,商家以个人使用不当为由,非电脑质量问题而予以拒绝,否则要求李某自己出上千元钱做质量检测。
【吴律师解读】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对于耐用品的瑕疵,消费者的举证能力有限,经常需要进行鉴定,而较高的鉴定费用也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很大障碍。新消法有规定后,大大降低了消费者举证压力和维权的门槛,体现了对于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对于6个月内发现出现的问题产生争议,举证的负担就转到经营者,经营者要证明这个商品在出售的时候、在消费者购买的时候是没有问题和瑕疵的。
二、网购等远程交易商品7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
新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消费者定作的; ()鲜活易腐的;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白领王小姐是个网购达人,一家老小所有吃穿用行,小到发夹,大到电视、洗衣机都网购,每家物流送货的工作人员都和她成了熟人。那些王小姐因冲动买的打折商品,等送回家又后悔了,很多商品连包装盒都没撕开过,这些花钱买的东西丢了可惜,也没质量问题商家也拒绝退货。
【吴律师解读】网购成为一种新的消费趋势,随着网购规模增大,因网购而发生的消费纠纷也在逐步增多,然而,现行消法中对网络购物的监管、消费维权还是空白。对于电视、网络、电话、邮购等远程交易,消费者往往只能根据商家对商品的文字、图片或视频描述的信息确定,但由于消费者与商家信息量的不对等,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新法实施后,赋予消费者后悔权,一旦消费者对所买的商品不满意即可以在七日内退货。
  三、个人信息受到保护
新法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案例】刘先生是有车一族,每年六月车保险到期需要续保,在将近一个月的时间里,刘先生会莫名收到各类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狂轰乱炸式的推销电话,让刘先生不胜其烦。
【吴律师解读】公民个人信息包含潜在的商业价值,很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倒卖,成为某些商家获取不法利益的商品。这些公民个人信息一旦被恶意获取,社会危害性将非常大。刑法修正案七规定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但是消费者若追究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往往还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目前已有的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多局限于特定领域,比如电信、互联网、快递行业,对于其他领域的经营者没有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往往难以直接追究其民事责任。新消法的特别规定,将为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提供新的法律武器。
四、消费者协会可履行公益诉讼责任
新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履行以下公益性责任:…… ()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案例】陈先生是中国移动的客户,办理了手机上网套餐业务,每月10元包70M的上网流量,如果当月流量未用完,剩余的流量自动清零。为此陈先生认为移动公司店大欺客,不公平交易。但一想到为区区10元钱,打官司成本太大,无奈只能放弃。
【吴律师解读】目前类似陈先生所遭遇这种不公平、不合理的消费问题还有很多,比如餐饮业收取一元的消毒碗筷费用,KTV禁止私带食品饮料等。这些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消费规定往往侵害的是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利益。单个消费者维权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维权力量薄弱,维权成本过高,与维权收益相比往往得不偿失,故很少有单个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除非涉及金额较高,所遭受的损失比较大。 这次新消法明确赋予了消协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为消费公益诉讼的开展扫除了法律障碍。
五、  明确网购交易平台责任
新法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胡女士是位下岗工人,因为年纪偏大又没有劳动技能,找工作十分困难,于是想到自己创业,偶然一次她发现网上有个小额加盟项目非常不错,投资小,见效快,于是她交纳了几万元的加盟费,等拿到加盟商配送的商品时才发现全部是三无产品,而且商品成本远远高出市场价格,根本无法销售。等胡女士去找加盟商时,发现加盟商所留的地址是虚假的。于是胡女士向网络平台投诉,网络平台表示无义务对加盟商进行监管。
【吴律师解读】网购平台就象一家虚拟的大型商场,商场收取了商户的一定费用后为他们提供交易场所。网络平台在获取利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和义务,对于入驻的网络商户经营资质、基本信息情况进行必要的审查。此次修改后的 《消法》明确网络交易平台先行赔付,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卖家真实信息的,买家可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
六、   消费欺诈罚款三倍以上
新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案例】齐小姐到某大型超市购物,发现一款洗面奶正做特价30元,比原便宜了整整10元钱,于是齐小姐买了二支,在回家核对购物小票时,齐小姐发现收银员仍按原价40元结帐,于是齐小姐要求超市赔偿。
【吴律师解读】新消法对惩罚性赔偿作了两款规定。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对消费者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价款或者费用的三倍。惩罚性赔偿的额度比原来消法提高了,按原来消法是一倍,齐小姐只能要求60元的赔偿,现在变为三倍,即90元,因为赔偿金额不足500元,齐小姐可以要求超市500元的赔偿。
第二款主要是针对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严重损害的。这时受害人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另外再加两倍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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