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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
发布日期:2014-08-27    作者:吴富兵律师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于2014315日起开始施行。此次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笔者试从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角度对该法进行解读。
亮点一: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
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解读:
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人在淘宝、京东等网络上购物,网络购物成为当代一个主流。但是,网上购物没有亲眼见到,甚至有些卖家隐瞒了商品的瑕疵,使得很多消费者拿到实物与图片相差甚大。很多卖家可能推脱责任,不肯退货。新消法》施行之后,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有七天的反悔权,不管收到的物品满意不满意,消费者在七天之内都有权退货,这是网购消费者的一项特殊的权利,有利于促进买卖双方之间的平等地位。但是,也考虑到经营者的二次销售,法律也规定了四种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此条规定仅使用于网络购物,不适用消费者直接到实体店购买的物品,并且,消费者也应当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
案例:
   吴某在淘宝上购买了一双高跟鞋。收货后,吴某因不喜欢为由要求退货,遭到卖家拒绝。本案如果发生在《消法》修改前,吴某的退货要求无法得到支持,但是《消法》修改后,不论高跟鞋是否有质量问题,吴某均可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
亮点二:杜绝霸王条款
消法2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解读:
现在很多商家,在包厢规定了最低消费,禁止自带酒水,吃饭需要服务费,这些都是“霸王条款”。 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对于涉及消费者权利的,应当显著标清或告知消费者。经营者利用了自己的优势地位,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对消费者不公平,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这也是促进规范市场的好办法。
案例:
丁某在平阳水头某某饭馆吃完饭后,店家指指墙上一张纸,说要加收30%的服务费,而之前并没有告知,还不提供发票。根据《消法》的规定,丁某可以到工商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进行调解,退还服务费。
亮点三:加大欺骗赔偿力度
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
消法》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经营者若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若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还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此外,新《消法》还增设了精神损害赔偿,即当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行政处罚的力度上看,罚款由原来违法所得的5倍以下,改为10倍以下,没有非法所得的,由原来的1万元以下改为50万元以下,这对经营者有很大的制约作用。
案例:
王小姐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正在促销苹果,原价15/公斤,促销价10/公斤。桃子,原价20/公斤,促销价15/公斤。结账回家后,王小姐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苹果和桃子的原价进行结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 超市的行为明显构成价格欺诈,根据修改后的《消法》,王小姐可获得3倍赔偿,由于该数额低于500元,因此王小姐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
亮点四:定位交易平台责任
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解读:
网上购物,消费者无法知道卖家是否具有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买卖双方在交易平台上交易。消费者在《消法》实施后,交易平台如果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赔偿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周先生在淘宝上的一个鞋店中购买了一款知名品牌的球鞋。实际收到货后,周先生发现自己购买的球鞋并非正品。于是便联系卖家退货,但通过网店中所留的电话、邮件等均无法联系上。周先生向淘宝工作人员反映,他们在核实后表示,对方当时提供验证的身份证件系假冒,目前他们做的只能是将这家网店关闭,周先生所遭受的损失只能他自己承担。在《消法》实施后,周先生有权要求淘宝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淘宝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所以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亮点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 的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是否存在瑕疵必须拿出证据但是对于消费者来说往往是很困难的,因而导致很多的消费者维权失败。《消法》实施后,对于此类耐用商品和服务,在6个月内消费者发现瑕疵,经营者需要自己证明商品质量没有问题,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案例:
2014年,温某购买一辆宝马轿车,买来不到十天,温某发现变速箱、仪表盘出现故障,后又发现空调不凉,汽车销售公司拒不承认是他们车子质量问题,是温某人为造成。之后,温某花4000元委托鉴定公司鉴定,结论为:轿车与新车车况不符。根据新《消法》,温某根本不需要出示鉴定证据,而应当由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起举证责任,证明并非真实瑕疵,或瑕疵是在销售后造成的。
亮点六:商家须保护个人信息 
《消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解读:
现在消费者的手机里充满了垃圾短信,电子邮箱里都是垃圾邮件,经常接到莫名的电话,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卖家经常“出卖”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卖家需要保护好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是,该条操作性不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消费者如何取证维权还是个问题。
案例:
王某在一家网店购买个人隐私物品,商家将王某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对外出售。王某购买个人隐私物品的行为在网上公之于众,被其同事发现并议论纷纷,后王某被诊断出有抑郁症。根据新《消法》,王某可以要求商家停止侵害,也可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亮点七:消协可提公益诉讼 
《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履行以下公益性职责:……()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解读:
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例如三鹿奶粉事件,消费者往往因为举证困难,个人力量单薄而使得自己的权利受损,维权困难,新《消法》消协作为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单一性的消费事件不适用公益诉讼,消费者只能自己去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
河南杜先生请朋友到某餐馆吃饭,结账时,发现餐馆多收了24元钱。杜先生询问得知,这24元系杜先生和朋友就餐时使用的一次性餐具费用,所有顾客都收了。杜先生认为餐馆这种强制性消费违法,向当地消协投诉。但经调解后,消协也表示爱莫能助,让杜先生到法院起诉。为了24元钱到法院打官司太划不来了,于是杜先生只得作罢。根据新《消法》,杜先生可以请求当地的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亮点八:代言明星须负责
  《消法》第45条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
    如今社会追星疯狂,很多商家利用这点让明星来代言自己的产品以更好的推广。很多明星为了能赚钱也代言和推荐产品,很多消费者就是因为某个明星代言和推荐某产品才去买这个产品,可是有时候商品买回来却是假冒伪劣产品或者实际效果并没有像广告中说的那么好。所以新《消法》在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增加了个人,即包括代言广告的明星。这样能更好的规范明星不乱代言,不做虚假广告。
案例:
郑女士在广告上看到某明星为一减肥产品代言,此明星称该产品使用效果很好,月瘦20斤。郑女士去店里买了一个疗程5盒该产品。服用后,郑女士出现了头晕、恶心、厌食等副作用,后住院治疗。经温州市食药监局检查,该减肥产品未经批准。对于本案的情况,郑女士在新《消法》实施前只能向商家索赔,但如果该案发生在新《消法》实施后,郑女士就可以主张此减肥产品的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九:“召回”首入消法
《消法》第19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解读:
法律一方面规定经营者发现产品缺陷后应立即采取召回等措施,另一方面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发现问题后应当责令经营者采取措施。这就同时对经营者的“主动”和“被动”召回做出了规定,及时召回问题产品,不仅造福消费者,也能造福经营者。新《消法》同时规定,经营者应该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极大提升了消费者维权收益,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案例:
丰田汽车因为从油门踏板到电动转向系统等一系列零部件上出现了重大质量问题,以至于从2009年全年到今年头两个月丰田汽车已经接连不断地召回了近千万辆汽车,可以说创下了世界汽车召回史上的吉尼斯世界纪录。根据新《消法》丰田公司应该对召回的费用承担责任。
总之,这次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有利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让不法商家的违法成本增加,能更为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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