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四名的哥因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勒索钱财,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一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永刚、陈涛、申明立、宁彦国四人均系北京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2005年8月27日至2006年2月22日期间,王永刚或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朝阳区、海淀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九起,勒索被害人1.7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王永刚参与9起,涉案金额17 250元;被告人陈涛参与6起,涉案金额10 350元;被告人申明立参与2起,涉案金额4850元;被告人宁彦国参与1起,涉案金额4000元。
记者注意到,王永刚等四人碰瓷的方法主要是选择其他车辆变更车道并线或转弯时,加速行驶导致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在9起交通事故中,有7起均是采取这种方式,另外2起事故中一起是故意突然制动、致后车追尾,另一起则是王永刚在对方司机违反交规驾驶车辆从高速路入口逆行出主路时,加速直行,故意制造两车相撞的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永刚、陈涛、申明立、宁彦国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及结伙多次在交通道路上趁他人驾车不备及违章行车之机故意驾车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他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勒索钱财,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四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四被告人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永刚有期徒刑二年、陈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申明立有期徒刑一年、宁彦国有期徒刑一年,并追缴王永刚8350元、陈涛5200元、申明立1700元、宁彦国2000元,分别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