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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延误儿童治疗致留后遗症被判赔4.7万
发布日期:2014-11-24    作者:110网律师
女童因发烧3次就诊未确诊抢救后留后遗症医院被判赔4.7万元家人上诉终审维持原判
  因为发烧,父母3次带林佳(化名)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就诊,但症状始终未减轻,家人随后给林佳转院,医院连续3次下达病危通知书。因延误治疗,林佳患上重度心肌炎,无法正常学习和生活。
  林佳及父母起诉儿童医院索赔近20万元。记者今天获悉,二中院终审认定,儿童医院有过错,判决其赔偿4.7万余元。
  事件3次发烧就诊儿童医院没查出病因
  11岁的林佳是通州的一名小学生。2011年7月7日,因为浑身发热,父母带她到北京儿童医院看病,医生当时称林佳的病是急性呼吸道感染。输液后医生给开了口服的药,就让林佳回家了。
  然而第二天,林佳身上开始出现少量红斑,到7月9日红斑开始增多,眼睛发红,嘴唇干裂。
  7月10日,林佳再次到儿童医院就诊,临床诊断为:急性感染、呼吸道感染、淋巴结肿大,并建议到皮肤科检查,皮肤科诊断为多形性红斑。
  7月11日,由于发热不退,体表红斑不断增多,林佳第三次到儿童医院就诊,此时大夫的临床诊断为:发热待查,病情好转。由于眼睛发红,医生要求林佳到眼科看病,眼科大夫的临床诊断为:结膜炎。
  7月12日,由于病情仍不见好转,林佳转到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下称“儿研所”)就诊,当日确诊为川崎病,住院治疗,并连续3天下达病危通知书。
  经过16天的住院救治,林佳的体温才得以恢复正常,皮疹和结膜充血症状减退,但造成心脏全心扩大,左室壁增厚伴左心室收缩功能降低,重度心肌炎。
  医院:与医生诊疗过程无关
  林佳认为,由于儿童医院多次误诊和漏诊,错误地使用药物,使其错过治疗时机,出现严重后遗症,一生无法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故要求儿童医院按80%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4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
  对此,儿童医院辩称,川崎病是一种主要发生于儿童的非特异性全身性血管炎疾病,至今病因未明,发病机制尚不明确。医院在林佳第二次就诊时就考虑到川崎病的可能,所以积极抗感染的同时,建议住院治疗,但因床位紧张才未能住院。
  医院还称,林佳最后一次就诊时,已发热5天半左右,根据其症状虽需考虑川崎病,但确诊依据尚不足。
  综上所述,医院认为林佳的状况与该院医师的诊疗过程无关,医院也尽到了告知义务,故不同意林佳的诉求。
  审理终审医院被判承担40%赔偿责任
  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进行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儿童医院在诊断时间上不能算延误,医生亦无明显不当。但由于孩子持续不明原因发热且伴有发疹,具有部分川崎病的症状与体征,此时儿童医院应将其留院观察。
  尽管由于诊疗资源不足,无法立即安排住院,儿童医院亦应主动建议到其他医院就诊治疗。对于可能存在的高危疾病,儿童医院亦应告知孩子的家长疾病的危险性,提醒他们重视病情等等,因此儿童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去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儿童医院赔偿林佳医疗费等共计4.7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判决后,林佳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判决该案的司法鉴定费8700元,由北京儿童医院负担。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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