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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死亡 家属抬尸大闹医院被判刑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抬尸大闹医院意欲索赔。2月12日,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崔国良、崔新军有期徒刑一年、拘役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崔连吉、张少滨管制二年。
  2006年7月14日晚,垦利县董集乡北范村村民崔海军因交通事故致伤后被送往利津县中心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凌晨0时死亡。

  崔海军死亡后,其亲属对利津县中心医院的救治工作产生怀疑,认为是院方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了崔海军的死亡。于是崔海军的父亲崔国良、哥哥崔新军等家人于7月15日上午组织亲戚、朋友和部分村民二、三十余人来到利津县中心医院,意欲通过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方式索要赔偿金。随后,崔国良指示他人书写了标有“延误治疗、草菅人命、还我生命、还我公道”字样的横幅悬挂于中心医院大门前。被告人张少滨则同他人买来大量花圈并摆放于医院大门口、门诊楼一楼大厅收费处、挂号处和病房楼药房门口等地方。

    7月16日早,崔国良又纠集村民八、九十人来到中心医院,并将装有崔海军尸体的冰柜从病房楼抬至门诊楼一楼大厅内,崔连吉买来水果作祭品,并用高音喇叭播放哀乐,赵麦等崔海军的亲属则在冰柜旁烧纸发“钱粮”,直到7月16日下午4时许,公安人员强制将这些人员疏散。

  利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国良、崔新军、崔连吉、张少滨纠集多人占据利津县中心医院,自2006年7月15日中午持续到2006年7月16日下午4时,经有关部门多次劝阻仍不散去,致使医院不能正常营业,医务人员不能正常工作,部分患病人员得不到及时救治,减少了医院的经济收入,影响了医院的社会形象和商业声誉,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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