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错误用药致患者死亡,家属委托律师诉讼获赔
去年年初,我接受深圳市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了其六名亲属与深圳市某医院的一起医疗纠纷诉讼案件。
李某某的第一封信件是这样写的:
我父亲名叫李某章,78岁,是离休老干部,多年来他和我母亲一起跟随我居住在深圳市内。2006年12月23日,父亲因感冒、咳嗽、气逼的情况,我陪他到深圳市某医院二门诊部就诊。我们要求住院,当日没有病床,在家吃药等了两天,于25日上午住进了市某医院八楼呼吸内科病房,8001病床,住院号为:42086。经当天的治疗,父亲感觉良好,第二天晚上8点钟左右,吃了四片半药,大约9点钟左右,父亲病情突然恶化,气很急促,好像只有出没有进,说糊话,有幻觉,全身冰冷发黑,呕吐。经医护人员抢救后,病情一度有所好转。27日上午9点左右,病情再度恶化,这一天,医护人员一直抢救,到下午6点左右,转入ICU病房继续抢救,29日下午大约5点左右,急诊科的张主任就向我们家属说:“你父亲现在完全是依靠机器维持生命,已经是脑死亡了。”家属询问过张主任,对他说:“如果我父亲有万分之一、万分之一的希望,你们都不能放弃,一定要帮我们把人抢救回来。”张主任摇头说:“已没任何希望了。”于是,我们就要求张主任安排车辆和医护人员把父亲送回故乡。救护车大约7点从医院开出,8点左右,车行至横岗,父亲就断了气,父亲虽然走了,但对ICU病房和张主任尽心尽力的抢救,我们全家表示真心的感谢!
我父亲突然地走了,我们全家不仅感到无比的悲伤和痛心,同时又感到十分的困惑和质疑,为什么入院第一天治疗后感到舒服,第二天改变治疗方案,增加了药物,当晚8点左右服下,9点左右就病情突然恶化。为什么27日上午8:30分之前,父亲不断跟我和母亲说:“昨晚吃了药以后,我一直感到特别辛苦,很不舒服”?还在27日上午查房时向医生说:“你昨天给我治疗的药很不好,不能再用,昨天用药后,我一直都感到好辛苦,很不舒服。”这是父亲昏迷前留下的唯一的,也是最后的痛苦呻咛和呐喊。我们不能不尊重父亲的感觉去追索,是什么药服后很快就致我父亲病情恶化?父亲的死是因疾病无法治疗而死亡?还是由于所用药物不当,造成的药物不良反应而促使病情恶化?我们要讨回一个明确的说法,讨要一个公正。
本人经常应邀给《南方医药经济报》的说医论法栏目撰稿,李某某通过该报记者的介绍,联系到我。当时,李某某已经申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深圳市医学会已经受理并且下达了提交材料和陈述意见的通知。通过反复的电子邮件以及电话沟通后,他们全家决定委托我代理此案。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前,我反复强调,虽然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但是你们远在深圳,选择聘请山东律师代理的话,要额外付出很多差旅费用。李某某代表全家表示,律师费用的多少虽然我们会考虑,但主要还要考虑律师能够有医学背景,有专业经验,能最大限度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所以,全家人一致同意聘请我担任代理人。
在从未谋面的情况下,李某某通过邮件跟我所在的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并把足额的律师费打到了事务所的账户上。
办理代理手续以后,委托人把相关材料寄送过来,我仔细研究了一周,结合委托人自己列出的过错要点,我书写了一份详尽的律师意见。经过商议,李某某接受了律师建议,撤回了在医学会的鉴定申请。随后我们准备诉状,向深圳市福田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诉讼标的为15万元。当然,诉状中对于被告的过错我们只是在事实和理由里面笼统地写了一下,没有过多分析。这是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因为诉状中的任何说法和观点可以理解为原告的自认。
开庭的时候,被告派出了顾问律师和医学专家的强大阵容,并且组织相关科室的负责人和当事医务人员旁听了庭审。被告答辩称:患者的病情是严重和少见的,很难在死亡前确诊,包括钟南山等业界泰斗都不能及时确诊。我院能在患者死亡后不足一周得已确诊病情,实属不易。在患者住院期间,我们的治疗是及时和准确的。在没有特效治疗方案的情况下,我们最大限度的给予了针对性和对症治疗。原告在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又撤回,是意识到自己没有道理的。
作为原告代理人,我们列举了被告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还就患者死亡后病历的矛盾以及收费明细的矛盾进行了分析。我们认为,是被告的错误用药导致患者心脏出现问题,继而心肺功能出现衰竭,并发感染而死亡。患者的死亡与被告的不当治疗存在医学上的因果关系。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和患者死亡后,被告还侵犯了患方的知情权。所以,被告应当对患者死亡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鉴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倒置,被告当庭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审判长宣布休庭,委托深圳市医学会对该病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深圳市医学会的工作流程是先要原告方下载统一的陈述书模板,将自己一方的观点写出来,主要是争议要点、损害后果、就诊过程、医方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等,诊疗过失主要包括:诊断、检查、用药、知情权等方面。我们参考了大量的医学理论、诊疗规范、用药原则和专家意见,形成了比较全面的陈述材料。律师跟当事人在经过多次邮件往来以后,我们向医学会提出了原告方的陈述书。
按照医学会的流程,医学会将把患方的陈述书送达给被告,要求他们答辩。在我们等待答辩意见的过程中,医学会的案件承办人员提出了可以以私人身份协调双方调解处理的建议。该承办人员毫不避讳其是受被告的委托提出来的,只负责把调解的意思表示给原告一方,至于能否调解成功,则在于双方的沟通和协商。了解这一信息后,律师认为,民事案件的调解原则是贯穿于所有非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调解结案有利于案件的和谐处理,有利于节省时间和经历。同时我们认为,可能是被告收到我们的陈述书后,意识到我们已经抓住了其过错的要害,考虑到有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可能,才想提前解决问题的。鉴于此,我们事先设计了完整的谈判方案。
协商时,首先遇到的问题是赔偿的法律依据和项目、计算标准。对此,我们原告方提出要参照深圳市2007年度(处理事故时的上年度)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协商,并且要考虑到死者的离休干部身份、不进行鉴定后被告在业内的不良影响很小等方面的因素适当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死者年龄等方面的原因,我们计算的赔偿数额在23万多。被告只同意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赔偿标准并且按照事故发生时的上一年度即2006年度标准进行赔偿,并且要求考虑患者原发病的因素,计算的数据只有12万元,被告只能在此范围内处理。第一次接触出现这样的结果,我认为对方是非常有诚意的,但当事人还是不满意,认为被告没诚意。律师列举了一些类似案件的处理经验,建议继续协商。
在经过反反复复沟通以后,双方终于达成谅解,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20万元,诉讼费用被告全部承担。之后,双方经过法庭进行了调解,法院出具调解书。
在经过了一年的诉讼过程后,原告一家终于给了死去的亲人一个说法,一个公正。对于聘请外地律师额外付出的差旅费用,李某某认为非常值得。
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 王爱民 13853329136